幻灯二

无人机低空管制(加强无人机低空管控,莫让居民隐私无处安放)

□李子纯(青岛大学)

近年来,无人机市场蓬勃发展,一架功用齐备的微、小型无人机价格不再高不可攀,无人机也从专业领域普及为个人的摄影工具,以其灵巧的外形和便捷准确的操作获得一众追捧。

这双悬在高空中的“眼睛”为人们带来丰富开阔的视觉效果的同时,也遭到一些不法人士的利用。近日,广州一位住在高楼层的女子反映,自己在清早无意中发现,有一架无人机一直在自己窗外近距离滞空盘旋,当女子拿出手机拍摄取证时,那架无人机才最终飞走。

住宅内本应是一个对个人来说安全感较高的私域空间。宪法所规定的隐私权中也规定了保护范畴,其中包含:禁止监视他人住所,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隐私不仅是一种信息,也表现为一种空间领域,秘密状态。也就是说,且不论这架无人机是否在有目的性地拍摄这位女士,单就其近距离在民居附近盘旋的行为,就已经对该女士造成了心理安全威胁,构成了对隐私的干扰,即隐私损害事实。如果无人机确定为目的性拍摄,就可以认定其故意违法行为,而拍摄行为背后是否存在衍生的违法链条更未可知。

但此类高空近距离拍摄行为追究起来并非易事。中国民航局开发的民用无人机登记注册系统于2017年上线运行,但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无人机起飞重量7公斤或空机4公斤以下,半径在500米以内,飞行高度在120米以下,眼睛和飞机一直保持直接接触,可以不用持证。120米相当于40层楼的高度,这个可以涵盖大多数普通民居楼的高度,并不在可监管范围内,找到背后的驾驶员和证据更加困难。

无人机不代表“无管控”,尤其是可能涉及居民隐私空间的低空无人机飞行,需要根据建筑类型或人口稠密度规定明确的飞行界限,同时亟待一定的立法,严厉惩处非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拍摄行为。民用无人机低空管控也应纳入城市安全管理中,寻求技术手段对飞行在城市上空的“眼睛”进行监测和管理,落实管理主体,让违法行为无处匿藏,为居民隐私安全加上一层“保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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