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法律的漏洞(【超全整理】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解读,赶快转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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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无人机在当今社会各行业发挥的重大作用,我国也出台了许多关于无人机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就带大家一起学习了解一下这些法律法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发文日期:2008.07.01
办文单位:民航局运输司
目 的: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适用于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内容摘要: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查看原文: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文 号:AC-91-FS-2015-31
发文日期:2015.12.29
办文单位: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目 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 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 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 CCAR-91 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适用范围:1.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 116 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 150 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 100 千米每小时;2.起飞全重不超过 5700 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 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3.充气体积在 4600 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内容摘要:对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飞行前准备、限制空域、视距内、外运行、无人机管理(包括电子围栏和无人机云等方案)、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资质等方面作了要求。
查看原文:《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文 号:MD-TM-2016-004
发文日期:2016.09.21
办文单位: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目 的: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内容摘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查看原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文 号:AP-45-AA-2017-03
发文日期:2017.05.16
办文单位: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目 的: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内容摘要:自 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2017年8月31日后,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的,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查看原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文 号:MD-TR-2018-01
发文日期:2018.03.21
办文单位:民航局运输司
目 的: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克以上(含 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内容摘要: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文 号:AC-61-FS-2018-20R2
发文日期:2018.08.31
办文单位: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目 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内容摘要:针对执照和等级要求、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旨在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查看原文:《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文 号:AC-92-2019-01
发文日期:2019.02.01
办文单位: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目 的:为了促进民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和发展,需配套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在国际上尚无成熟管理经验的情况下,民航局使用特定运行风险评估(SORA)方法,对安全风险较高的无人机运行进行安全管理,批准实施部分试运行,以便为逐步建立标准和法规体系提供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下列特定类无人机运行的志愿申请人。Ⅳ类无人机;Ⅲ类无人机中风险较大的运行种类,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试运行审定的;Ⅺ、Ⅻ类无人机中风险较小的,局方认为可以进行试运行审定的;其它种类无人机无需进行试运行审定。
内容摘要:为减少重复性评估,提高运行效率,民航局使用特定风险评估方法制定试运行批准的相关审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初步确定适用某一特定场景的审定流程,审定通过后签发试运行批准函和试运行规范,并在试运行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随着试运行时间和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可以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场景范围、时间范围等。
查看原文:《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文 号:AC-93-TM-2019-01
发文日期:2019.11.05
办文单位: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目 的:为了实现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动态实时监控,逐步简化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的飞行空域、飞行计划、飞行活动管理, 实施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 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内运行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的相关单位、个人。
内容摘要: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 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航局实时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
查看原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并且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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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民航总局《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无人机操作者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等级无人机执照。学习无人机,就来菲特安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