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警察偷东西(“警察偷拍副局长”案结局意想不到,冤吗?)

2018年5月21日,据“临海公安”微信号消息,经查,池文(男,1974年出生,黄岩区人)自2015年起,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台州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定我局管辖办理。现我局已对池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1日,微博@黄岩发布 通报称,副局长周祥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

▲ 此前报道

2017年7月7日,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祥辉报案称,私家车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警方调查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

池文表示,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祥辉涉嫌违纪的线索。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在路桥区绿城玫瑰园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这并不是池文第一次举报周祥辉。过去十几年里,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觉得,作为领导的周祥辉不待见自己。2015年,他偶然听别人讲起周的一则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就购买了定位器等设备。

2016年5月,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来到周的住所,在辨认出周的两辆车后,把跟踪器安装在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并拍下视频……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解除禁闭后,池文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他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出来后,池文不服行政处罚,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该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热议。

据澎湃新闻报道,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透露,周祥辉在发现轿车被安装跟踪器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他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因周祥辉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5月13日下午,台州市黄岩区委官方微博 @黄岩发布 通报称,区纪委等单位正在对周祥辉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14日下午,@黄岩发布 再次通报称,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

▲ 案件聚焦

21日,当事双方都迎来处置。副局长“落马”,民警则因偷拍多人被刑拘。至此,以“非正常方式”把上司拉下马的原民警池文,和他的原上司似乎双双难逃“身陷囹圄”的命运,给人一种“两败俱伤”之感。在该案中,公职人员的隐私保护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平衡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对此,法加平台特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祖伟律师对此案进行评析,他认为:

隐私权是公民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的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不论社会舆论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权都是公民的固有权利,个人隐私不应被侵犯确属社会共识。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用法律的形式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池文安装GPS定位跟踪器、偷拍偷录其上司的一系列行为显然是一种非法的信息收集行为,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而对于池文的上司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来说,作为一个党政机关的领导,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的各项纪律和条例。作为公职人员,在坐拥公权的同时,必须要让渡一定的私权,这种让渡的本质是对公民切实行使监督权的必要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作为人民公仆,官员要习惯被人民群众的眼睛盯着。

但是,对公职人员隐私的“侵犯”亦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需要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相对平衡。公职人员在个人生活中与行使公权力无关的行为应当归于隐私的范畴,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池文虽然举报上司违纪有功,但是不能据此而豁免其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据媒体报道,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此前表示,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也没有导致家庭破裂,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不过,目前该事件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造成了广泛的舆论影响,黄岩区监察委的“免罚”理由中“未广泛传播”一说显然站不住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理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但是,坐实违纪的周某某并未收到任何党纪处分,而是平调至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党纪严于国法,在对池文使用法律手段时有关部门毫不手软,但是在对通奸违纪的领导干部的执纪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否得到了认真执行值得商榷。

随着事件的发展,当地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似乎,是一种信号。

法加,您的随行法律专家。

特邀作者 | 法加平台特邀作者 - 汪祖伟

作者简介 | 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18年,诉讼经验丰富。

特别声明 | 以上资料整合临海公安、黄岩发布、澎湃新闻、新京报等媒体的报道,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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