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被判刑(资讯丨男子以经营“无人机”为由诈骗57万获刑11年)
以经营“无人机”生意为由,采取“以借为名”“高买低卖”等方式,“空手套白狼”骗取三人57万余元,用于奢侈消费和娱乐活动。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诈骗案,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杨某,男,26岁,当兵退伍以后在某人武部上班,后又离职自谋职业,从事无人机方面的生意。
2019年5月,某人武部组织无人机培训活动,杨某为无人机教员,周某为其中学员之一,因周某对无人机饶有兴致,两人因此结识。杨某对周某称,找其购买无人机会有优惠,周某便委托杨某购买并办理操作证,共支付7800元,后杨某又建议周某购买无人机保险和备用电池,又收取周某费用1920元。然而杨某却没有为周某办理上述请托事项,并隐瞒事实,编造帮助周某办理aopa无人机驾驶证培训、合资承接航拍项目、某人武部购买无人机项目、军民融合项目资金补助,以及上述部分项目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进行垫资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52440元。期间,经周某多次催要,退给60663元,其余款项绝大部分被杨某用于奢侈消费和娱乐活动。
袁某系杨某在部队服役时的班长。2019年8月,杨某在诸多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编造经营无人机生意店铺装修等虚假理由,以借为名骗取袁某135690元。期间,经袁某多次催要,退其16100元,其余款项绝大部分被用于退给周某以及奢侈消费和娱乐活动。
何某自己经营无人机生意。2018年,杨某微信添加他为好友,并称自己有无人机生意要与何某合作。2019年9月至10月,杨某编造退伍军人再就业补助、自己经营需要等理由,骗取何某信任,以赊账方式先后多次从何某经营的无人机店铺内,取走价值264024元的无人机及其配套电子产品,后随即将取走的上述产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绝大部分被其用于奢侈消费和娱乐活动。
南谯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