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猪场污染归谁管(养猪场隐秘排污,覃塘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促监管)
近日,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六林水库边的某养猪场向水库水体直排养殖污水,污染六林水库水体。
↑↑↑ 被举报的养猪场
覃塘区人民检察院随即派员核实线索,固定现场证据,委托第三方取样检测,询问相关当事人及证人。经职能部门核实,证实该养猪场位于覃塘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龙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该养猪场自2017年8月建成后,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用地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覃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龚绍东、民事行政科科长黎寿海以及司法警察大队队长黎明前往现场固定证据,并委托第三方取样检测该养猪场排放的污水。
养猪场排污口处于六林水库汇水处(图为无人机航拍)。
该养猪场养殖污水通过暗管排至六林水库水体,丰水期暗管口为水库水体淹没,枯水期才露出管口。
当水库处于丰水期时,该养猪场的排污口就处于六林水库的水面下,排污行为极其隐秘。
图为受污染的水库水体。养猪场和六林水库均位于覃塘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龙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故该养猪场的排污行为,威胁到了覃塘辖区众多乡镇的饮用水安全。
经第三方取样检测证明,该养猪场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四项指标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排放浓度标准值。
2018年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保障覃塘辖区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覃塘区检察院向覃塘区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对该养猪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这也是覃塘区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高检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部署,积极助力全区范围内的海洋、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次公益行动。
下一步,覃塘区检察院将继续跟踪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得到保障,为“三大攻坚战”的顺利推进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