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使用无人机(在公共场合使用无人机的申报流程和制度是什么?)
1. 审批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航空适航资质;
(3)人员执照;
(4)任务委托书;
(5)任务申请书;
(6)如任务性质涉及:
(7)外国航空器或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需有总参谋部批准文件;
(8)航空摄影、遥感、物探,需大军区以上机关批准文件;
(9)体育类飞行器,需地市级以上体育部门许可证明;
(10)大型群众性、空中广告宣传活动,需当地公安机关许可证明;
(11)无人机驾驶系留气球,需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许可证明。
2. 任务申请书的内容:
飞行单位、航空器型号(性能参数)、架次、航空器注册地、呼号、机长(飞行员)、机组人员国籍、主要登机人员名单、任务性质、作业时间、作业范围、起降机场、空域进出点、预计飞行开始和结束时间、机载监视设备类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 审批流程
(1)获得飞行任务以及任务委托书;
(2)提前7天携带相关文件材料在飞行实施地所在部队司令部办理审批手续;
(3)携带相应文件材料在民航(所在地)监管局运输处、空管处办理相关手续;
(4)携带获批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文件材料在民航(所在地)空管分局管制运行部办理相关手续;
(5)与民航(所在地)空管分局鉴定飞行管制保障协议(或召开飞行协调会);
(6)实施日前一天15时前向当地空管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如不在机场管制范围内,可直接向民航(所在地)空管分局管制运;(7)行部区域管制室提交,在飞行实施前1小时提出申请;
(8)区域管制室向飞行实施地所在部队司令部航空管制中心提交飞行申请;
(9)飞行实施地所在部队司令部航空管制中心给予调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