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例(企业法讯丨全国首例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宣判:转发一个短视频,法院判赔偿50万?)
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的案件,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刘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开支50万元。
这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件。并且近期海涵公开课上,也有客户在提问卡上提问“拍微电影的短片,是否一定要申请知识产权才能进行保护”。
随着抖音、微视、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等视频软件使用率越来越高,随手刷一刷小视频已经成为全民娱乐。本周的法讯,让我们聊一聊短视频侵权。
案件事实
(一)刘先生自行驾车到崇礼滑雪场滑雪,将该过程拍摄并制作成流畅画面,并剪辑成2分钟的短视频并发表在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
该短视频有对新款汽车的外观,车内细节以及相关设备展示和特写的画面,刘先生还利用无人机等专业设备拍摄了短视频的相关画面。
(二)某公司没有经过任何的许可,将视频发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账号上,用于该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并且收取了广告的费用,并且没有注明出处。
(三)刘先生认为某公司的做法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
(一)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
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是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具体表现为:
1.该短视频是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
2.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中有对该款汽车的整体外观、内部仪表盘、变速箱、后备箱感应启动等进行展示的特写画面。
3.还有利用无人机拍摄的驾驶该车行进的画面以及崇礼雪景和滑雪的画面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关于本案的赔偿问题,法院做了如下认定:
1.该短视频是原告刘先生使用专业的设备拍摄,并将滑雪素材和汽车特征结合到一起,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以及广告价值。
2.某公司作为专门的宣传媒体,其传播的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某公司将涉案视频上传到微博以及微信平台,作为新款汽车的广告宣传,可视为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3.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发布该视频而取得的收益,根据法院调查认定,其官方账号发布某微博的报价为每条10万元,微信传播的报价为每条10万元至15万元。
4.在原告提交证据时,该条微博的阅读量已经达到40万以上,并且,某公司没有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为一直持续,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性较大。
海淀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故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
短视频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类电作品
随着短视频的广泛流传,短视频的侵权也成为行业讨论的热点。短视频的时间虽然较短,但是在判断其是否成为作品的关键是可复制性和独创性两个条件。
1. 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且制作精良,能够被有形复制的作品,可以被归纳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中的第六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
2.这类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并且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企业在使用短视频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根据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判断使用的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自相关短视频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不以申请登记为要件。
3.但是大多数第三方平台在接受著作权侵权投诉时,都需要通过企业提供著作权登记信息以证明权利人的身份,否则可能会遇到维权困难。
4.如果发现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建议尽快通过第三方公证机构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之后可以通过谈判、律师函或是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相关法规:
1.《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3.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